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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借国有工矿棚改之名建福利房

时间:2015/9/24 10:20:51 点击:

  核心提示:9月23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江西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四类对象纳入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采取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

  9月23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江西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四类对象纳入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采取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防止借棚改建设福利性住房等。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企业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改意义

  意见明确,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矿区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不是为了帮助工矿职工家庭创造财富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活动。

  改造对象包括四类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象包括四类: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属于在被改造的工矿棚户区范围内的住户;居住的房屋属于需要进行改造所列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形之一的;在其他地方没有产权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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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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